以民为本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
更新时间:2018-09-03 19:37:12 来源:网络评论员 作者:长河川淼 浏览:1117次 评论:0条
导读: 千万人关注的昆山街头砍人案有了最新进展。9月1日,江苏昆山在通报中说:当地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,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,根据侦查查明事实,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,依据《刑法》第20条第3款,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,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..
千万人关注的昆山街头砍人案有了最新进展。9月1日,江苏昆山在通报中说:当地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,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,根据侦查查明事实,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,依据《刑法》第20条第3款,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,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。为此,全国网友由衷地为当地政法机关办案干警纷纷点赞。检察机关认为: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,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,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,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。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,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,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从正当防卫制度价值上看,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,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!
人身安全才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,面对突然而来的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,我们的法律就是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,敢于同不法加害行为作殊死斗争。政法部门应当负起倡导扫黑除恶的新风尚,要有弘扬正气的法治责任,检察机关也应有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正当防卫权利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。让我们再重温那段不知不觉的视频监控。在8月27日21时30分许,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(经检测,血液酒精含量87毫克/100毫升),载刘某某、刘某、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,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,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引起口角,双方遂发生争执并不断升级事态。
警方根据事实,听取了检察机关建议,依据《刑法》第20条之规定,认定于的行为属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为此,当地检察机关解释道:一是刘海龙挑起事端、过错在先。从该案的起因看,刘海龙醉酒驾车,违规变道,主动滋事,挑起事端;从事态发展看,刘海龙先是推搡,继而拳打脚踢,最后持刀击打,不法侵害步步升级。二是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。本案系“正在进行的行凶”,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,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;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,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;砍刀甩落在地后,其立即上前争夺,没有放弃迹象。刘海龙受伤起身后,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——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“凶器”的可能性。砍刀虽然易手,危险并未消除,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。三是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,符合特殊防卫要求。于海明抢刀后,连续捅刺、砍击刘海龙5刀,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。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,常人很难精准判断可能受多大伤害,然后再冷静换算出等值防卫强度。法律当然不应强人所难,所以刑法认为,面对相对人首先实施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,是没有防卫限度的!
其实,正当防卫实质在于“以正对不正”,必须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。所以,以民为本扫黑除恶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,在司法实践中,许多不法侵害都是突然而急促的,防卫者在仓促、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、强度,难以慎重选择防卫手段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,政法机关应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状况,依法准确地适用正当防卫之规定,保障防卫者合法权益,树立良好社会价值取向。该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前,寻衅滋事在前,持刀攻击在前。于海明面对如此不法侵害,根据法律均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。(网络评论员:长河川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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